租賃合同 - 間接損失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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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 間接損失是否支持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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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是否賠償間接損失

我國現行合同法並沒有直接損失、間接損失的概念。直接損失指財產上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任何賠償都是基於直接損失進行的,對於間接損失不是該事故賠償的範疇。要對間接損失進行索賠,必須把它轉變為直接損失才能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損害賠償的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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