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異議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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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被執行人如有異議,應當自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如果對於執行終結行為有異議,應當自執行終結後六十日內提出,如果在2016年2月15日之前程序已經終結,則應自2016年2月15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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