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租賃合同簽訂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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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租賃合同簽訂陷阱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為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信息,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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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商鋪租賃合同簽訂陷阱要預防哪幾點呢?

你好,我來給你講一下商鋪租賃合同簽訂陷阱要預防哪幾點
(1)出租人的主體資格。房屋是不動產,房屋出租人必須具有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如果是所有權人,應依法取得房地產權證;是使用權人,應有合法的租賃憑證及允許轉租的書面證明。另外,如果是數人共有的房屋,還須經過共有人書面同意。
(2)房屋的用途。租賃商鋪籤立合同時必須確認房屋租賃的用途。租賃房屋開服裝店為商業用房。否則,將會影響營業執照的辦理。
(3)租賃期限。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越過二十年的,其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雙方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二十年。
(4)裝修補償。租賃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出租房屋是否可能裝修;雙方應約定,在租賃期結束或因其他原因解除租賃合同後,對裝修成果如何進行處理。在對裝修處理方式未作約定的情況下,若出租方違約,致使租賃合同解除,出租方應賠償承租方裝修損失;若承租方違約,出租方應對承租方適當補償。
(5)轉租房屋。在商鋪經營狀況不佳時,可能會涉及將商鋪轉租的問題。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規定。若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租賃合同登記。在租賃合同成立後,合同當事人應將租賃合同送至當地房管部門登記備案。沒有進行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亦是有效合同,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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