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地產租賃有哪些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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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地產租賃有哪些陷阱

近年來,我國房地產市場不斷升温,商業地產租售都很興旺,但隨之而來的是租金拖欠、房屋轉租等情況,引發大量商業地產租賃糾紛。下面,本站小編就整理了商業地產租賃的十大陷阱,希望大家能夠提高警惕,避免上當。

陷阱一:出租主體

商業地產租賃合同簽訂前需要核實房屋產權證書的原件,必要時還應在房屋交易中心查詢房屋權屬登記情況。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核實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方與產權證書登記的所有權人是否一致。需注意的是,如果出租方並非房屋所有權人,而是代理出租、委託出租,則需要出租方提供房屋所有權人的委託書等法律文件;如果出租房屋是兩人以上共有的,則需要得到全體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承租方一旦忽視對出租方主體資格的審查,則可能會掉進房東“合同效力”的陷阱。

陷阱二:土地性質

我國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用途劃分為工業用地、居住用地和商業用地等不同類型。根據物權法和相關房地產法律規定,房屋實際用途應當與土地用途一致。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例如在居住或工業用地上開設商業項目,則有一定的法律風險。我們曾遇到這樣一個案例,當事人租賃工業用地上建造的房屋開設酒店,裝修進行了一半後卻發現因土地性質問題無法通過工商、消防等審批程序。申領不到合法的經營執照,當然就無法再繼續承租和經營下去。

陷阱三:轉租問題

轉租是商業地產租賃中經常遇到的,且關係雙方切身利益的敏感問題。房屋的轉租通常分為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為。換言之,即在房東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承租人可以充當“二房東”把承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再出租,並從中獲取收益。但如果承租人未經房東同意擅自轉租,則構成違約行為,嚴重的可導致房東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第二種轉租方式是房屋承租權轉讓,指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承租人將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併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承租人的地位,繼續履行房屋租賃合同的行為。這種轉租方式也是“盤店”的一種方式,但是在盤店的過程中一般還會涉及到裝修,設備、技術的一併轉讓和補償,所以在合同中應分別約定清楚,並且要由新的接盤方與房東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或其他書面協議。只有這樣,三方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陷阱四:裝修改造

商業地產的承租人在接手後一般都會對房屋進行不同程度的裝修改造。在此提醒物業裝修改造必須把握的幾個原則:一、必須事先得到房東的書面同意。二、不能損害原房屋主體結構,影響房屋建築安全。三、裝修工程的消防報批和驗收責任由承租人負責。四、合同期滿或提前終止時,裝修折舊與補償方式一定要約定清楚。我們在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案例就是房屋租期未滿,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方合作破裂,這時候,承租人的裝修投入往往就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裝修需要拆除還是補償,補償的標準又是什麼,為避免雙方陷入爭執的僵局,事先的約定是非常必要的。

陷阱五:消防問題

商業地產在租賃中一般需過兩道消防關,一是房屋在竣工驗收時應取得的房屋消防驗收合格證書或備案登記;二是將租賃房屋用於商業經營場所時在開業前應通過的消防安全檢查。前者是業主的責任,後者一般是承租人的責任。

曾有這樣的案例,承租人將租賃房屋裝修好申請消防驗收時,因逃生樓梯不足通不過消防檢查而不能開業。可是房屋本身的結構又不適合再添建逃生梯,結果自然造成房東與承租人之間互相指責,推諉責任,釀成訴訟。為避免類似的糾紛發生,承租人在租賃合同簽訂前最好請工程專業人員實地查驗租賃房屋是否具備所開辦的經營項目的硬件條件,裝修改造方案也應先獲消防審批後再動工,並應事先約定好雙方各自的消防責任。

陷阱六:配套設施

商業地產要正常運轉,離不開完善的配套設施和日常維護,諸如供電供水設備、中央空調、鍋爐、電梯、安防設施等,無論哪個環節出了問題都會直接影響到日後的正常經營。出租方通常考慮的是怎樣保證配套設施的合理使用與保養維護,延長使用壽命。而承租人則需考慮配套設施的交付現狀是否滿足自己長期運營的需要,例如水電負荷、空調功率等。由於商業地產的租期通常較長,有的甚至長達10年以上,因此明確配套設施的保養維修責任尤為重要。例如某設備到達國家強制報廢年限或出現故障無法修復的情況,更換責任、費用分攤以及今後折舊的方式都要考慮周全,約定清楚。

陷阱七:違章搭建

按相關法律規定,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屋產權證書或無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各類違法建築都屬於不得出租的情形。承租人所租賃的房屋如有全部或部分屬於違法建築,則將導致租賃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受利益驅使,房東與承租人在合作之初往往對違法搭建問題達成某種“默契”,認為只要沒有政府相關部門的查處,大家就相安無事。殊不知,這種默契卻經不起時間和利益誘惑的考驗,極易成為一方日後撕毀合同的藉口。

陷阱八:權利負擔

在房屋租賃合同簽署前承租人應對物業的權屬情況進行調查,以確認租賃房屋是否存在權利負擔或瑕疵。例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權屬有爭議的物業就不能進行租賃。

除此以外,出租房屋上設定了抵押擔保會不會對租賃造成影響呢?《物權法》頒佈以後第一百九十條對這個問題做了明確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即物業的租賃關係與抵押關係允許同時存在,但成立時間在先的權利效力大於成立時間在後的效力。

因此,如果房屋先抵押,後出租的,業主應該書面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也應該通過房產登記查詢主動了解物業權利負擔的相關情況。雙方還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當抵押權實現造成租賃合同解除的,各自應承擔什麼責任,善後事宜如何處理等。

陷阱九:優先購買權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此條規定即是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法律保護。依照上述規定,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必須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如果租賃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因履行期屆滿而終止,則承租人不享有此項權利。2.優先購買權只能在出租人決定出賣租賃房屋後享有,並且必須在接到出賣通知後三個月內行使,如雙方無其他約定的話。3.承租人必須是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所謂同等條件,主要是指價格以及價款的給付時間、給付方式等。第三人的出價條件優於承租人時,承租人沒有優先購買權。從出租人一方説,如果出賣租賃房屋而不通知承租人,或者在通知的有效期內不徵求承租人的意見即出賣房屋,或者當承租人與第三人的出價同等時不把租賃房屋賣給承租人,都是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違法行為。現實中,有的業主因對此法律規定不瞭解,沒有履行出售前的通知義務,後被承租人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陷阱十:經營責任

商業地產出租必然涉及到承租人經營行為合法合規性的問題。出租方與承租人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承租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享有租賃物業上自主經營的權利,同時也自主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和法律責任。有的租賃合同賦予了業主對承租方經營合規性的監督權,包括當承租人出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時候,業主享有可以提前解約,收回房屋的權利。因此,承租人對此切不可大意,既要遵守法律規定誠信經營,也要注意對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

在商業地產租賃實務中,還存在諸如租金、保證金、違約責任等方面的法律陷阱,由於本文篇幅所限,在此無法一一詳述。總之,既能實現互利雙贏的商業利益,又能最大限度地規避租賃雙方各自的法律風險,是所有當事人的共同願望,也是我們在實踐中尚需不斷總結提高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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