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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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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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傷殘鑑定一般要康復一段時間之後才能做,大部分都是傷後3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
最好是到法院階段要求法院指定機構做,省的到時候自己做的對方提出異議,還要再做一次。
因交通事故受傷,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損傷已經造成殘疾的,可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作傷殘鑑定。
公安機關接到傷殘鑑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鑑定出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鑑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傷殘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省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要注意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機的選擇、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程序、所需提交什麼資料及交通事故賠償索賠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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