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公安機關傷害鑑定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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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公安機關傷害鑑定委託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遼寧省工傷鑑定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各類疾病死亡或者從醫療機構初次接診時間起計算,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工作時間和本單位內並且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用人單位正當利益,實施非本崗位工作職責的行為受到傷害的;

(三)受指派參加搶險救災、防治疫病或者因見義勇為等維護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行為受到傷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四)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五)在工作時間內受單位安排從事臨時性的指定工作時發生事故傷害的;

(六)在工作時間內,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於單位的設施不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的。

國家對視同工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在實施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過程中傷亡的;

(二)因醉酒直接導致傷亡或者因醉酒處於神志不清狀態而發生傷亡事故的;

(三)自殘、自殺或者在用人單位明令禁止並且明顯警示的情況下,超越本崗位職責擅自接觸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動用危險器具等導致傷亡的。

國家對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法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有特殊情況的,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同意,申請時限可以延長30日。

用人單位未在前款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職工依法被診斷、鑑定為職業之日起,至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不是所有受傷的職工都能向企業索要工傷賠償金的,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經工傷鑑定機構鑑定,認定職工的傷病是因為履行其職責而受的,才能獲得相應的賠償金。如果遇到索賠無果的情況,小編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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