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鑑定委託合同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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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是指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依據其專門知識,對建築工程訴訟案件中所涉及的造價糾紛進行分析、研究、鑑別並做出結論的活動。

工程造價鑑定委託合同的依據是什麼

一、工程造價鑑定委託合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司法部公佈的《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司法鑑定的委託合同的在實際的法律上就是雙方簽訂的協議,有關的內容的規範,在自己的利益維護上有着實際上要求,

委託合同具體是什麼

司法鑑定協議書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在受理鑑定委託時,與委託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的協議書。司法鑑定協議書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委託鑑定的事項及用途;

(三)委託鑑定的要求;

(四)委託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五)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六)鑑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七)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因鑑定需要耗盡或者可能損壞檢材的,或者在鑑定完成後無法完整退還檢材的,應當事先向委託人講明,徵得其同意或者認可,並在協議書中載明。在進行司法鑑定過程中需要變更協議書內容的,應當由協議雙方協商確定。司法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過程中,委託人不履行司法鑑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被鑑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司法鑑定協議書約定的其他終止鑑定的情形發生時,可以終止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該規定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計價方法或計價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審價;如沒有約定,雙方又協商不成的,則按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審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該規定表明,經過招標投標,如果雙方當事人違背招標、投標文件的規定,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合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應以備案的按招標、投標文件簽訂的合同作為審價的依據。

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材料有什麼要求?

(1)訴訟狀與答辯狀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

(3)招標發包工程的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

(4)承包人的營業執照、施工資質等級證書;

(5)施工圖紙、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技術核定單、現場鑑證;

(6)視工程情況所必須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機關委託鑑定的送鑑材料應經雙方當事人質證認可,複印件由委託人註明與原件核實無異。其它委託鑑定的送鑑材料,委託人應對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送鑑材料不具備鑑定條件或與鑑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託鑑定的內容屬國家法律法規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委託合同按照《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規定,其中要包含相關施工圖紙,訴訟等材料。對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鑑定就是為了確定過程中某一項證據的真實或者支持某項訴訟請求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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