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為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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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為輕傷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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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裂能鑑定為輕傷

無功能障礙的屬於輕微傷。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6.7骨皮質的砍(刺)痕或者輕微撕脱性骨折(無功能障礙)的,不構成本標準所指的輕傷。
體表
5.12.5輕微傷
a)身體各部位骨皮質的砍(刺)痕;輕微撕脱性骨折,無功能障礙。
b)面部Ⅰ燒燙傷面積10.0cm以上;淺II燒燙傷。
c)頸部Ⅰ燒燙傷面積15.0cm以上;淺II燒燙傷面積2.0cm以上。
d)體表Ⅰ燒燙傷面積20.0cm以上;淺II燒燙傷面積4.0cm以上;深II燒燙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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