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 - 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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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 重新鑑定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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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幾年能消除可以重新考試?

首先很高興為你解答危險駕駛罪幾年能消除這個問題,我的解答是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二)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五)駕駛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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