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車禍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做
交通事故傷殘做傷殘鑑定一般要治療終結後進行鑑定,選擇傷殘鑑定的時間主要根據受害者受傷部位決定。骨折類傷者,從受傷之日起滿三個月,可以安排進行鑑定;神經類者,從受傷之日起滿六個月,可以安排作鑑定。可以委託律師事務所選擇鑑定機構,也可以法院立案受理後抽籤選擇鑑定機構。建議進行訴前鑑定,能夠最大限度地為受害人爭取最有利的傷殘鑑定結果。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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