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做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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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做合適

有些員工在工作期間不小心發生了意外,他可以通過到有關部門進行工傷申請鑑定,對於工傷鑑定的申請,應該什麼時候做比較合適呢?根據有關的説法,最好是在發生意外之後,就應該到相關部門進行鑑定申請,具體的內容看下面的文章。

工傷事故發生後應該怎麼處理?

傷殘鑑定一般治療結束,病情穩定之後,就可以去申請傷殘鑑定的。目前沒有規定具體的期限,建議醫療終結之後,一年內去進行傷殘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相關法律知識

職工發生工傷後,在什麼情況下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經過治療後,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

二是雖經治療,但還是造成職工存在殘疾;

三是工傷職工存在的殘疾達到了影響勞動能力的程度。工傷職工具備上述三項條件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爭議處理:對兩種爭議應適用不同的程序

一是企業單位不同意工傷職工的要求時,職工或其親屬應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論不服的,雙方當事人應向法院上訴

二是企業或職工對於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工傷或者確認支付待遇的決定不服的,應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結論不服的,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對於我們國家的員工,更多的應該要維護個人的權益,同時,如果在工作期間,不小心由於意外事故而導致工傷傷殘的,最先想到的應該就去做鑑定,在做鑑定之後,就應該能夠到有關部門進行相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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