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導致多發傷什麼時候可以做傷殘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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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導致多發傷什麼時候可以做傷殘鑑定?

車禍導致多發傷什麼時候可以做傷殘鑑定

應在治療終結後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鑑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託,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但在委託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鑑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鑑定資質,否則其鑑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採納

二、交通事故必須報警的情形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四)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動移動車輛的;

(六)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除此之外,在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無論雙方對事故的事實及成因是否有爭議都必須報警;在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沒有人員傷亡的情況下,如果雙方事故的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仍然應該報警。

車禍導致的多發傷不是人為可以控制的,可是,傷情程度和醫院治療所需要的時間等這些也確實是因人而異的,但是有些人身體恢復狀況比較慢的話,自然傷殘鑑定的這件事情也只能向後拖了,所以説每個人做傷殘鑑定的時間,根本就沒有什麼固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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