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可以做有哪些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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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可以做有哪些法律依據

工傷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可以做有哪些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是必須發生工傷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

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是發生工傷之日起1年內申請

勞動能力鑑定(傷殘等級鑑定)是必須治癒出院並且已經取得工傷認定書才可以申請,時限也是有規定的:如果是治癒出院前做出工傷認定的,必須在治癒出院後1個月內申請,如果是治癒出院後做出工傷認定的,必須在做出工傷認定書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

工傷事故發生後應該怎麼處理?

1、用人單位

(一)發生事故後,用人單位應儘快將傷者送往就近的醫療機構救治並墊付工傷醫療費;工傷認定後,符合規定的工傷醫療費可向社保機構申報核銷或在定點醫療機構記賬。

(二)除搶救外,必須到就近的工傷保險約定醫療機構治療。屬搶救的,傷情穩定後應及時轉到工傷約定醫院機構進行治療。

(三)發生事故後,用人單位必須在30日內向社保機構申請工傷認定;如逾期,申請前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2、勞動者

從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職業病被確診之日起,企業單位應在15日之內報告,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在15~30天之內申請。在此時間之內,報告和申請要越快越好,這有利於及時調查取證,有利於工傷職工及時享受有關待遇。

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經過治療後,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

二是雖經治療,但還是造成職工存在殘疾;

三是工傷職工存在的殘疾達到了影響勞動能力的程度。工傷職工具備上述三項條件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爭議處理:對兩種爭議應適用不同的程序:

一是企業單位不同意工傷職工的要求時,職工或其親屬應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論不服的,雙方當事人應向法院上訴。

二是企業或職工對於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工傷或者確認支付待遇的決定不服的,應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結論不服的,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希望大家一定要注意鑑定的時間,以免自身的合法保障失效。這裏大家還要注意國家對傷殘鑑定的一些標準,在進行鑑定的時候要到國家承認的鑑定部門開具有效的鑑定報告。根據自身的條件進行相關的傷殘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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