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傷殘後續治療費是否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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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傷殘後續治療費是否需要賠償?

交通傷殘後續治療費是否需要賠償

交通事故中的後續治療費也需要肇事者賠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確實要發生的後續治療費用,可在起訴要求醫療費用時一併提出,鑑定機構已對傷殘等級及後續治療費用做出鑑定後,雙方可依照鑑定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起訴至法院。

《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但沒有導致殘疾和死亡後果的情形,其中的賠償費用只規定了七項,即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第三款規定的是受害人死亡的情況,因受害人已經死亡,不可能存在後續治療的情形;只有第二款規定了受害人因傷致殘的情形,才存在後續治療的情況,即後續治療費只存在於造成人體傷害,雖經治療仍留有殘疾的損害賠償案件中。

二、認定後續治療費用的方法:

1、按既往已發生費用的平均數計算。這是一種最為簡單的計算方法。但是因為疾病發展階段不同、住院治療與否等因素影響,這種計算方法也存在非科學性,對於被告醫院可能存在不公平,而且在某些特定案例中對原告也可能不公平。

2、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治療費用評估。

3、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或醫生建議進行計算。

4、其他計算方法。

三、後續治療費和傷殘能否同時鑑定?

訴訟中,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在治療尚未終結,同時向法院申請進行傷殘等級和後續治療費鑑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實踐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但從立法本意和精神以及便民考慮,應允許後續治療費和傷殘等級同時申請鑑定。

傷殘鑑定並非以所有治療完全結束為必要,後續治療費和傷殘等級鑑定並不衝突,可以同時申請鑑定。

殘疾賠償金與後續治療費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該解釋並未將其列為選項擇性項目,不能擇一棄一。

二者同時主張並不矛盾,也符合立法精神和當前司法為民的宗旨,亦可減少當事人的訴累。

當然,如任何一方當事人認為受害者的傷殘等級經過後續治療後有所改變,均可通過另行主張予以解決。

後續治療費和傷殘等級鑑定可以同時鑑定。

傷殘評定時機是指受害者委託或申請鑑定的時間。

肇事者也需要推己及人的換位思考一下,受害者突然因為意外事故致身體殘疾的話,當然也希望能夠通過各種各樣的治療辦法擺脱殘疾的這種狀況,所以達到出院水平之後,可能後續還需要做一些康復訓練,這都是一些必要的治療費,肇事者也必須要賠償,但後續治療費的標準得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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