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傷後期治療費用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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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致傷後期治療費用的規定是什麼?

交通肇事致傷後期治療費用的規定是什麼?

交通肇事致傷後期治療費用的規定是後續治療費用也應當納入到需要賠付的醫療費用的範圍之內,交通事故中的後續治療費也需要肇事者賠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確實要發生的後續治療費用,可在起訴要求醫療費用時一併提出,鑑定機構已對傷殘等級及後續治療費用做出鑑定後,雙方可依照鑑定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起訴至法院。

《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但沒有導致殘疾和死亡後果的情形,其中的賠償費用只規定了七項,即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第三款規定的是受害人死亡的情況,因受害人已經死亡,不可能存在後續治療的情形;只有第二款規定了受害人因傷致殘的情形,才存在後續治療的情況,即後續治療費只存在於造成人體傷害,雖經治療仍留有殘疾的損害賠償案件中。

二、認定後續治療費用的方法:

1、按既往已發生費用的平均數計算。這是一種最為簡單的計算方法。但是因為疾病發展階段不同、住院治療與否等因素影響,這種計算方法也存在非科學性,對於被告醫院可能存在不公平,而且在某些特定案例中對原告也可能不公平。

2、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治療費用評估。

3、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或醫生建議進行計算。

4、其他計算方法。

三、後續治療費和傷殘能否同時鑑定?

訴訟中,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在治療尚未終結,同時向法院申請進行傷殘等級和後續治療費鑑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實踐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但從立法本意和精神以及便民考慮,應允許後續治療費和傷殘等級同時申請鑑定。

傷殘鑑定並非以所有治療完全結束為必要,後續治療費和傷殘等級鑑定並不衝突,可以同時申請鑑定。

在當代社會有一些交通事故發生的一個傷害的話,並不是一次性就可以治療完畢的,可能後續的話還有一些手術費,用一些治療費用等等,這個都是需要由當事人來進行一個賠償的,但是在做這個賠償之前的話,他要經過一定的鑑定,是完全有必要來後續治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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