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追償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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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平衡保險公司及其它當事人各方的利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對保險公司的追償權的行使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解決了司法實踐中的較大爭議。其中第2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保險公司追償權的行使

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實踐中應當注意該項規定的條件之一是駕駛人“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才對其墊付的搶救費用享有追償權,而對駕駛人是否醉酒的判斷,要依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交通事故認定書以及其他證據材料綜合判斷。實踐中不應將駕駛人飲酒後駕駛一律認定為醉酒駕駛。

2、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3、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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