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權的保護期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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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於商號權現有的立法和理論上存在的缺陷導致,導致在實踐中對於商號權的保護存在許多問題。因此可能會有許多人問到:“商號權能受到法律保護嗎?商號權的保護期限是什麼?”下面讓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商號權的保護期限是什麼?

一、商號權的定義及內容

商號即廠商字號,或商業名稱。商號作為企業特定化的標誌,是企業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現。商號經核准登記後,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裝等方面使用,其專有使用權不具有時間性的特點,只在所依附的廠商消亡時才隨之終止。在一些生產廠家中,某種文字、圖形,既是商號,又用來作為商標。但對於大多數生產廠家來説,商號與商標是各個不同的。一般而言,商標必須與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相聯繫而存在,而商號則必須與生產或經營該商品的特定廠商相聯繫而存在。

雖然我國法律對商號權未有明確規定,但《民法通則》中對企業名稱權的保護有具體規定。商號權具有人身權屬性,與特定的商業主體的人格與身份密切聯繫,與主體資格同生同滅。具有精神財產權屬性。依世界通例,都確認商號權的排他性和專用性。商號權人可依法使用其商號,且有權禁止他人重複登記或擅自冒用、盜用其商號,並有權對侵害其商號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對於商號權的轉讓,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類似於法國法的規定:允許對商號買賣、許可使用或設為抵押。

商號權的內容包括:

1、使用權,即商號權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地使用其商號。

2、禁止權,禁止他人登記註冊與其商號相同或近似的商號;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號。

3、轉讓權,商號權利人有權依法將其商號轉讓給他人使用。

4、許可使用權,商號權利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其商號。通過商號權性質和內容的學理分析,我們不難得出商號權具有知識產權的特性,商號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利。

二、我國商號權保護的缺陷

(一)商號權的法律定位不準確

從第一部分有關商號的性質論述中可以看出,我國"民事基本法將商號權規定為人身權的一種,我國對於商號權保護的法律也僅僅限定在人身權保護方面,而沒有上升到財產權方面,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則沒有具體規定"。我國法律將商號權定位在人身權上,可以説是不準確的。另外我國對商號權的保護一般是附屬於企業名稱的保護之中的,這也有待於進一步改善。

(二)缺乏一部專門的法律規範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涉及商號權的相關規定主要體現在《民法通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關於解決商標和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由此可見,我國在商號權的立法上主要採用的是民法和專門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立法多管齊下的模式,比較零散,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大的不便。而且有關商號權的核心立法層次較低,法效不高。

(三)"同行業、分級登記"的管理制度,限制了商號權的保護範圍

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4條:"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登記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可見,除了由國家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名稱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外,其他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名稱只在其登記地內有效。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市場"早已不再侷限於一定的範圍內,它是對全國甚至是全世界開放的市場,而"同行業、分級登記"的管理制度卻將某一商號權緊緊地限制在一定的行政區劃內,這與我國市場經濟的體制是不相符的。

(四)權利衝突救濟途徑的缺乏

由於我國立法的不完善等原因,造成了商號與商標、商號與網絡域名、商號與企業名稱的衝突不斷。另外我國對商號與相關權利衝突的救濟途徑的規定相當的匱乏,僅在國家工商局制定的《關於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的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有所規定,其內容僅涉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且屬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時的依據,尚未上升到法律層次,故不具有普遍執行的效力。立法的不完善加上救濟途徑的缺乏,勢必會使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損,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

但是在我國對於商號權現有的立法和理論上存在的缺陷導致,在實踐中對於商號權的保護存在許多問題。

因此,雖然我國對於商號權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民法通則》對於企業名稱權有較明確的規定。還有商號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商號權會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並且對於商號權的保護期限,我國相關法律缺乏明確規定,就這一問題您可以在線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他們將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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