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職業病鑑定有期限限制?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6W

勞動者,如果發現自己可能患有職業病的話,那麼是需要進行相應的鑑定的,這一點是大家都非常清楚的。因為只有進行相應的鑑定之後才會由法律依據可以找用人單位賠償。但是很多人由於工作繁忙或者沒有時間都不知道什麼時候去申請鑑定。那麼申請職業病鑑定有期限限制?

申請職業病鑑定有期限限制?

一、申請職業病鑑定有期限限制?

申請職業病鑑定的話,是沒有期限限制的,隨時可以申請。自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應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在一年內申請。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職業病鑑定程序如下:

申請

當事人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鑑定申請.鑑定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鑑定申請書,職業病診斷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鑑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審核

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鑑定申請後,要對其提供的與鑑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核,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體檢或提取相關現場證據.當事人應當按照鑑定委員會的要求,予以配合.

組織鑑定

參加職業病診斷鑑定的專家,由申請鑑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託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會通過審閲鑑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鑑定結論.鑑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予以註明.

鑑定書

鑑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被鑑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鑑定結論和鑑定時間.鑑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鑑定的成員共同簽署,並加蓋鑑定委員會公章.

異議處理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申請職業病鑑定的話是沒有期限規定的,只要你發現自己可能患有職業病,就可以去專業機構鑑定。當然,如果申請鑑定之後需要用人單位賠償應當在30天之內開始申請。具體的還可以諮詢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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