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的期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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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訴時效

違法行為的期限是什麼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二、法律規定(違法行為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三、時效中斷

1、定義

追訴時效的中斷,也稱追訴時效的更新,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法律規定的事由終了之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2、中斷舉例

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後罪成立之日起計算。即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便中斷,其追訴時效從後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例如,行為人於1980年1月1日犯一般情節的搶劫罪,法定最高刑為10年有期徒刑,但行為人在1988年1月1日又犯了一般情節的強姦罪。這時,搶劫罪的時效就中斷,即先前的搶劫罪的追訴期限從1988年1月1日起重新開始計算,再經過15年,才不追訴。

四、時效延長

追訴時效的延長,是指追訴時效進行期間,因為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追訴時效暫時停止執行。刑法規定了兩種追訴時效延長的情況。

五、延長規定

《刑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這是此種追訴時效延長的前提條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六、時效計算

1、一般犯罪的計算

這裏所説的一般犯罪,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狀態的犯罪。這種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第89條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應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於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對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實施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2、連續犯罪的計算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的,屬於連續犯;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的,屬於繼續犯或持續犯。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的計算,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從刑法規定的精神以及慣犯與連續犯的關係來看。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也應從最後一次犯罪之日起計算。

違法行為的期限,在法律上來講叫做追訴時效,其規定較為複雜,本文做了一定的介紹。對於其起始時間的界定,本身就有嚴格的規定,再加上時效中斷等規則影響,單次犯罪和連續犯罪的計算時效的出現的情況就會較為不同。另外,當公檢法等機構已經受理了案件後,其追訴時效也就暫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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