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效期的期限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9W

説到擔保抵押,在我國有不同的法律法規,其規定不同,所代表的法律責任也就不一樣,那麼有關什麼是擔保抵押呢?什麼又是反擔保效期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同時也希望大家提出寶貴的意見。

反擔保效期的期限是什麼?

一、請問反擔保效期的期限是什麼

從立法上看,各國均未對反擔保效期作出定義,更沒有對其性質作出明確界定。然而明確保證期間的性質,對保證期間的正確適用意義重大。在中國《擔保法》出台後,中國法學界關於保證期間的性質眾説紛紜,顯然這場爭論主要是圍繞着《擔保法》第25條、第26條之規定而展開的。關於性質之爭,總結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第25條、第26條中6個月保證期間屆滿的後果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保證人將獲得免責的法定事由,債權人則喪失勝訴權,因而具有時效的功能,故屬訴訟時效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擔保法》第25條6個月之規定應屬特殊的訴訟時效,而第26條之保證期間則屬除斥期間。

第三種觀點則堅持上述二者間均屬除斥期間。第四種觀點則認為“保證期間既非訴訟時效,亦非除斥期間,並無必要強求將其歸入訴訟時效或除斥期間。”

二、反擔保措施是什麼

據我國《擔保法》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擔保機構對申請為其提供擔保的企業,要求申請企業必須提供相應的反擔保措施,包括:抵押反擔保、質押反擔保、企業或個人的保證反擔保、保證金反擔保等。擔保機構根據企業和項目的實際情況,可採用一種或幾種反擔保措施。

保證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旅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

抵押是指債務人獲第三人以其確定的不動產或動產不轉移佔有,以該財產作為債券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按照擔保法及有關解釋細則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權利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物權以外的可讓與的財產權為標的,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及有關解釋細則規定,以該財產或財產權

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保證金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合同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一定數額的現金存入保證人所指定的賬户,由保證人佔有作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導致保證人代為償還債務後,保證人可以以該筆現金優先受

在現實社會中,往往存在一些人由於各種原因對他人進行擔保。但是在擔保的時候,都需要我們注意擔保的各種注意事項,這不僅僅是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同時也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解的有關反擔保效期的問題,希望可以幫您解決相關的問題。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律師諮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