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期限什麼時候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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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期限什麼時候失效

擔保期限什麼時候失效?

一般是到期後兩年,這兩年內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擔保失效;一般都會主張,主張後轉為訴訟時效

對保證期間的確定:

1、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都是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起六個月。

2、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二、擔保期間與訴訟時效的聯繫與區別

保證期間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事關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係的依據,因而保證合同應明確規定。無此規定的,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朗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場合,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依擔保法解釋的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保證因合同而產生,因此,在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產生保證之債,保證之債作為債權之一種,受訴訟時效的制約。

保證既適用保證期間的規定,又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關係表現為: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均可能導致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二者又存在着本質的區別。保證期間主要適用於形成權,其效力在於消滅實體權利本身,保證期間屬於除斥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況;而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其效力在於消滅請求權的勝訴權。

訴訟時效可依法中止、中斷或延長。在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因此免責,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受訴訟時效的制約。依擔保法解釋,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從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同時中止。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連帶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保證人對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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