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處快賠辦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成都市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處快賠辦法

  為緩解城區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交通堵塞,自2010年10月12日,成都市公安局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制定了《成都市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處快賠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並設立了四個“成都市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處快賠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三快服務中心”)。截至2012年6月,共受理符合“暫行辦法”所規定的輕微交通事故69691件。為進一步提高城區道路通行效率和交通事故處理效率,確保城區道路交通有序暢通。2012年7月,成都市公安局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制定了《成都市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處快賠辦法》。

  成都市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處快賠辦法

  (2012年7月成都市公安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制定)

  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暢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交通事故處理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輕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中心城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成華區、武侯區及高新區區域內)道路上發生的機動車之間僅造成車輛前後保險槓、葉子板、引擎蓋、前面罩、車門、燈具等車身覆蓋件輕微損失(包括車上財物和車上貨物)、不涉及人員傷亡和車外財產損失、車輛能夠繼續自行駕駛移動、各方車輛損失均不超過10000元的交通事故。

  上述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的標準根據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可適當調整,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快撤快處快賠(以下簡稱“三快”)是指:每日07:00至21:00,發生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只要車輛能夠安全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對現場攝像、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後,立即撤離現場,在不影響道路交通的地點或場所進行協商,需要辦理保險理賠的,應當立即或約定具體時間(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共同前往約定的“成都市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處快賠服務中心”辦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損害賠償調解、保險查勘、定損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三快”處理,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傷、亡的;

  (二)駕駛人未隨身攜帶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四)事故車輛不能自行駕駛移動的;

  (五)一方肇事逃逸的;

  (六)事故車輛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七)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的事故車輛;

  (八)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九)四川省以外投保機動車輛保險的;

  (十)每日21:00至次日07:00,發生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四條 為方便當事人,滿足社會需求,成都市設立“成都市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處快賠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三快服務中心”),實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損害賠償調解和保險查勘、定損“一站式”服務。

  在成都市經營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向“三快服務中心”派駐保險理賠人員,及時辦理保險責任認定和損失確定事宜。當事人提供的用於辦理保險理賠的資料符合規定的,保險公司應在受理保險理賠之後及時賠付到位。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快服務中心”周邊設立指路標牌,維護周邊道路交通秩序;向“三快服務中心”派駐交通警察,設立輕微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窗口,辦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損害賠償調解事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交管業務以及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應當加強對《成都市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處快賠辦法》的宣傳,發放《成都市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處快賠協議書》(以下簡稱《快處協議書》),以及“三快”處理宣傳資料。

  第五條 每日07:00至21:00,發生符合本辦法“三快”條件規定的輕微道路交通事故,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當事人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應當採用攝像、拍照、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或其他方法固定事故現場證據。

  (二)依法自行撤離現場。

  (三)當事人達成賠償結果的,及時填寫《快處協議書》,由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各執一份。

  無《快處協議書》當事人已達成賠償結果的,當事人應當以文字方式如實記載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身份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駕駛證號、機動車種類和號牌、投保公司、保險憑證號、保險有效期、碰撞部位、交通事故發生基本情形、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等內容,由當事人共同簽字確認。

  當事人一方不負責賠償或損失輕微不要求賠償的,應協助負責賠償的另一方當事人填寫《快處協議書》或文字記錄。

  (四)當事人對事故事實或成因有爭議,或者未達成賠償結果的,由駐“三快服務中心”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第六條 發生符合本辦法“三快”條件規定的輕微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辦理保險理賠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向各自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凡到“三快服務中心”辦理理賠手續的,當事人各方應當立即或約定具體時間(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按保險公司或交通警察的指引,共同前往約定的“三快服務中心”辦理理賠手續。

  當事人現場報警的,接處警交通警察應當指導當事人填寫《快處協議書》,引導當事人就近到“三快服務中心”處理賠償事宜。

  第七條 當事人到“三快服務中心”辦理保險理賠時,應當提供《快處協議書》或文字記錄材料、機動車輛行駛證、當事人身份證、駕駛證等相關證據。保險公司應及時進行保險責任的認定、事故車輛的勘驗和損失確定工作。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向駐“三快服務中心”交通警察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交通警察應當在接到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申請後,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

  (一)至少有當事一方車輛損失超過2000元的。

  (二)事故中多方當事人有過錯或多方當事人無過錯的。

  (三)協商一致後,至少有當事一方反覆的。

  (四)至少有當事一方車輛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五)保險公司認為需要申請事故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理賠處理

  (一)一方全責,其他各方無責的,由全責方車輛的承保公司負責理賠處理。

  (二)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保險公司各自負責理賠處理。

  (三)當事一方車輛未參加保險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由有保險一方車輛的承保公司負責損失確定工作,或由當事雙方自願協商共同向財產損失評估機構申請評估。交通事故當事人或者保險公司對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不認可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輕微道路交通事故中,同時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按照中保協《交強險財產損失“互碰自賠”處理辦法》進行賠償。

  (一)當事各方車輛均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二)當事各方在事故中都有過錯;

  (三)當事各方車輛損失均在2000元(含)以下的。

  第十一條 輕微道路交通事故中,不符合中保協《交強險財產損失“互碰自賠”處理辦法》的,或超過交強險有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的部分,根據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當事人沒有投保商業保險的,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事故車輛的修理,由交通事故當事人或被保險人自行選擇,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強迫或指定修理。

  第十三條當事人發生應當自行撤離現場的輕微道路交通事故,不及時主動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責令其撤離並依法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併處罰。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簽字確認後,一方當事人未按照約定共同到“三快服務中心”處理理賠事宜,損害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對方當事人報警的,由交通警察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為防範保險欺詐,各財產保險公司應將被保險車輛、人員等保險理賠信息及時傳送至保險行業車險信息平台,定期篩選行業車險理賠信息,對發現有故意肇事或製造虛假交通事故騙取保險金嫌疑的,應及時報送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偵查。保險行業與公安部門聯合建立打擊車險欺詐合作機制。

  對涉嫌保險詐騙的犯罪行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配合相關部門予以嚴厲打擊;對故意製造或虛構交通事故或故意擴大損失騙取保險賠款的行為,保險公司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並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已支付的賠款,依法追回。

  第十五條 其他區(市)縣實行“三快”處理的,以當地公安機關上報成都市公安局與四川保監局會商同意後發佈的公告為準。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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