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機動車查封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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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常車查封期限是多久

通常機動車查封期限是多久

法院查封車輛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該規定第二十九條對人民法院凍結、查封、扣押財產做了以下規定:

1、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2、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3、人民法院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4、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二、車輛事故需扣押車嗎

不是在所有的交通事故當中都需要進行扣車的,只有需要進行收集證據的情形下才能夠扣車。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只有在交通警察為了蒐集證據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車輛。因收集證據需要,而非為賠償需要可以扣車。

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三日內委託鑑定,檢驗、鑑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部門批准,最長不超過60日。檢鑑定結論出來後,交警會在二日內將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後有三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如果需要重新鑑定,交警會安排重新鑑定,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如果不需要重新鑑定,鑑定結論就生效確定,在確定之後的五日內,交警就會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

在不需要延長鑑定時間和重新鑑定的情況下,一般來説扣車時間大約就在二十八日左右,需要注意是這裏説的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週末和法定節假日。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不是在所有的交通事故當中都需要進行扣車的,只有需要進行收集證據的情形下才能夠扣車。一般扣車最長的時效大概在二十八天左右。交警在對現場進行調查之後,扣車進行檢驗和鑑定的時長不能超過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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