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超速行駛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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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動車超速行駛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機動車超速行駛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機動車超速行駛的處罰標準如下:

1、高速超速超過規定時速10%以內,處以警告;

2、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上未達20%的,處以200元罰款,記3分;

3、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50%的,處以200元罰款,記6分;

4、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記12分並且可吊銷駕駛證並罰款2000元。

二、超速行駛的危害

超速行駛有以下危害:

(1)、超速行駛影響車輛的安全性能。

超速行駛,破壞了車輛在特定環境工作中的指數,加大了車輛的工作強度和負荷,加劇了機件的磨損和損毀。特別對車輪更是不利,跳躍性、拖滑性磨損不説,還提高了摩擦温度,輪胎極易老化和變形,引發爆胎事故。

(2)、超速行駛影響駕駛人及時、準確地操作。

長時間超速,駕駛人的反應就會發生變化,對本不應作出反應的也作出反應,而對本該作出反應的反而遲遲不作反應。

(3)、超速行駛有時會使駕駛人的思維判斷失誤。

駕駛人在思考問題時除根據感知材料外,還得藉助經驗分析、判斷。在變速行駛時一旦出現意外,即使當機立斷也需要時間考慮,有些事故就是在做出決定的這一瞬間發生的。

(4)、超速行駛給注意力轉移帶來困難。

超速行駛時,駕駛人要集中注意前方動態,不斷超車、會車。每次超車、會車都要將注意力由車外轉移到車內(操作制動、離合、轉向、加速)和檢視儀表,在這短短几秒鐘內,注意力多次轉移易產生疲勞,進而引發事故。

(5)、超速行駛時,超車、會車的機會增多,行駛間距縮短,車外情況應接不暇,駕駛人心理能量和重量能量消耗很多,易感到疲勞,時間一久還會瞌睡,極易引發事故。

(6)、超速行駛時,駕駛人對速度的判斷能力下降。

駕駛人在高速行駛時,不但對所駕車輛速度不能正確判斷,而且對行人、非機動車、其他機動車速度也會低估。在超越前車時就易低估對向來車的速度和距離,同時低估要超越前車的相持距離,發現情況往往措施過遲,易發生相撞或刮擦事故。

(7)、超速行駛減弱了駕駛人對空間的認識能力。

車速越快,注視點越遠,時速在50公里以上,注視點常在305-601米以外。由於注視點前移,視野狹窄,清晰度不良,對一些小而變化慢的事物難以辨認,臨近發現時已措手不及。

(8)、超速行駛時駕駛人不能全面、正確感知車內外的變化。

要確保行車安全,首先是依靠人的感知,如果時間太短促,人就無法感知。如汽車以50公里的時速行駛,0.1秒前進1.39米,車窗外事物一掠而過,而人在視野內感覺一個目標要0.4秒,看清事物平均需1秒鐘。如果速度太快就無法獲取足夠的道路信息,當感知與現實情況接近時,靠經驗或許還可能安全駕駛,但在陌生道路行駛時就容易發生交通事故。

總之,超速行駛是一個十分危險的行為,容易造成交通事故,不僅會對自己,還會給他人帶來傷害。對於超速行駛的處罰根據超過規定時速的程度進行扣分或罰款,所以我們在行駛過程中應當避免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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