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州交警違章處理時發現駕駛員沒有駕駛證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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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州交警違章處理時發現駕駛員沒有駕駛證怎麼處罰

一、在台州交警違章處理時發現駕駛員沒有駕駛證怎麼處罰?

交警違章處理時發現駕駛員沒有駕駛證的處罰標準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在台州交警違章處理的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二條交通警察對於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向違法行為人提出口頭警告,糾正違法行為後放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確定適用口頭警告的具體範圍和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不需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並製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其中,對違法行為人單處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的,可以通過簡化取證方式和審核審批手續等措施快速辦理。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實施。

第四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並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四)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五)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日內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 制發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並通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接受處理;

(四)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由違法行為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

(五)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 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時限、通知機關名稱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並製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註明;

(二)採用書面形式或者筆錄形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復核,複核結果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四)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六)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四十九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五十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併執行,可以製作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人只有一種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並處兩個以上處罰種類且涉及兩個處罰主體的,應當分別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五十一條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處以罰款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或者聽證程序結束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後及時作出處罰決定。

在交警部門處理違章的過程中通常會要求駕駛員出具駕駛證,駕駛員沒有帶駕駛證的也屬於無證駕駛,但這種情況處罰力度比較輕,在沒有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的,在法定範圍內會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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