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超載運輸船舶卸載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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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安全營運管理秩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強制超載運輸船舶卸載的規定是什麼?

(一)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營運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從事航行或者其他有關活動;

(二)隱瞞事實真相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安全營運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

(三)偽造、變造安全營運與防污染管理體系審核的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

(四)轉讓、買賣、租借、冒用安全營運與防污染管理體系審核的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

船舶兩舷相應於該船舶所在季節及其所在地帶或區域的載重線,不論船舶在出海時,在航行中,或在到達時,都不應被水浸沒。船舶在密度為1.000的淡水中時,其相應載重線可以被浸沒到國際載重線證書上指出的淡水限。若密度不是1.000時,此寬限應以1.025和實際密度的差數按比例決定。

此處所談的超載僅僅是指“國際載重線公約”意義上的超載,即僅考慮船舶相對應的季節及海域的最大允許載重線吃水,也就是法律意義上的超載,暫不考慮外在航道水域的水深限制。如果裝貨港或卸貨港的航道水深限制更嚴格於載重線水尺時,則當然是用更嚴格的水尺來計算宣載量和最終的開航水尺。

公約清楚説明超載與否的標準是船舶兩舷的的水尺,也就是多數船舶標在船中兩舷的載重線標誌處的水尺,並沒有提到首尾水尺,也沒有提到實際載重量。簡言之,公約的要求就是任何時候船中兩舷載重線標誌處的水尺不能超過最大相應載重線水尺,否則就是超載,無論船舶是在正平時,還是有吃水差,或是傾。對於非標準海水,或內水港口,可以有一定的超過量,超過量根據實際水密度與標準密度之間密度差,及內水港口與出海口間油水消耗進行扣加扣減計算。只要是公約適用的船舶,不論是大船還是小船,也不管是大宗散貨還是件雜貨,也不管船舶類型,船中載重線標誌處(載重線圈)的水尺是判斷船舶是否超載的唯一依據。而且,嚴格地説,船中兩舷的相應載重線任一舷都不能超過,儘管有些港口勉強接受船中兩舷平均值,而不致扣船,船上人員應該瞭解這是不對的,應避免任一舷超過,因為保險公司沒那麼客氣,一旦在事故調查中被他們發現,將會被認定為超載。

我國無論是船舶超載還是車輛超載的行為都是被嚴格的禁止的,因為無論是何種交通的超載都是存在隱患的,不僅僅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也是對他人的 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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