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上訴狀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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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罪上訴狀的內容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上訴狀的內容有哪些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某某,性別,出生時間,地址。

上訴人因交通肇事罪一案,於某年某月某日收到某人民法院第幾號號刑事判決書,現因不服該判決書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人民法院第幾號刑事判決書;

2、依法判決宣告對上訴人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量刑過重,依法應對上訴人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第一,上訴人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主要是因為離開了現場,才被交警部門認定為逃逸並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上訴人並沒有其他嚴重的違章行為。

第二,上訴人為維持並不富裕的家庭生活才於去年多方籌借款項購買了本案中賴以生存的大貨車,原本希望以靠運輸為生,改善一下家人的生活,沒想到買車時向親戚朋友借來的款項還沒有還完,卻發生了本案的交通事故,使得並不寬裕的家庭經濟因此而瀕臨絕境,但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上訴人及家屬還是儘自己所能支付了賠償款人民幣25000元,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明確向法庭表示,願意在法律確定的範圍內將本案中價值人民幣20萬元的肇事車輛依法折價或拍賣價款賠償給被害人家屬,而一審法院在量刑時並沒有充分考慮這一情節,對上訴人進行了過重的量刑。

第三,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害人醉酒駕駛摩托車是嚴重的違反刑法的行為,是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是其嚴重的過錯直接導致了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上訴人也成為被害人醉酒駕駛摩托車的受害者;很顯然,一審法院並沒有充分考慮到被害人在本案中的過錯的嚴重程度,沒有因此而充分地減輕對上訴人的刑事處罰,對上訴人量刑明顯過重。

第四,上訴人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對上訴人量刑時應該適用緩刑。

1、本案上訴人犯罪情節較輕;本案中,上訴人不存在比較惡劣的情節,且被害人在本案中也有嚴重的過錯行為。

2、上訴人有悔罪表現;犯罪後,上訴人主動投案自首,並願意盡其所能賠償對方的損失,有強烈的悔罪表現。

3、上訴人沒有犯罪的前科;經過本案的教訓,上訴人已經深深反省了自己的行為,已經痛下決心,以後的生活中會嚴格要求自己,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

4、上訴人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上訴人平時遵紀守法,沒有犯罪前科,對上訴人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不良影響。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

1、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後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裏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於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對交通肇事罪上訴狀的內容有哪些的相關解釋。被判斷為交通肇事逃逸罪並且相關情節比較嚴重的,會被判處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如果相關交通肇事導致他人死亡的話,則會被判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公安部門進行相關的緝拿活動,並且在社會發布緝拿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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