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審查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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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現交通事故以後,交警需要對交通事故的現場進行認定,最後會對雙方的方式人下事故認定書,但是當事人有可能會對認定書產生疑問,那麼如何審查事故認定書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了解吧。

如何審查事故認定書

在道路賠償案件中,交通是決定承擔民事責任的關鍵性證據。通常,對公安交管部門所作出的事故認定普遍存在一種觀念,認為事故認定由專門機構的專業人員作出,具有當然的證明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為合法、有效的證據予以採信。但從實際情況來看,交通事故認定中往往缺乏統一的定責標準,交通警察的主觀認識也存在着差異,交通事故認定出現隨意性較大、定責失衡的情形,並導致人民法院審判中對事故認定書的證據出現真空地帶,也阻礙了當事人抗辯權的充分實現。

作為民事訴訟證據中的書證之一,應當具有證據的基本特徵,即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只有同時具備上述3個特徵,並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認為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符合案件的事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那麼,如何審查判斷交通事故認定書呢?筆者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並結合自己10餘年來的律師實踐經驗,談談自己的看法,以便供人們參考。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從程序、實體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判斷,從而確定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

一、 從程序上審查判斷

1、對製作主體資格的審查。《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處理

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等均要求事故認定書必須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

2、對製作時間的審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3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驗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在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時,如果發現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怠於取證而影響責任認定的情形,則有理由對事故認定書的及時性、準確性產生合理的懷凝。

3、對製作形式的審查。《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的內容和形式均作出了規定,那麼有必要對當事故認定書中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進行審查。

4、對送達程序的審查。即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送達手續是否規範,且送達給雙方當事人,並説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

二、從實體上審查判斷

1、審查事實認定和證據認定。交通事故發生後,公安交管部門的取證是否全面、及時、真實、合法,當事人是否存在違章行為。

2、審查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主要是指審查事故認定書認定的違章行為與所引用的交通法規條款是否相對應,用語是否規範。

3、審查當事人的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然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係。違章行為與事故認定沒有必然的聯繫,有違章行為並非必然要對事故的發生及後果承擔責任。

4、審查事故認定是否符合認定規則。審查事故認定有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事故認定的規定,尤其是責任認定的依據及理由。

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使你們走出你們目前生活中的困境,如果對於交通事故審查的方面需要律師的幫助,歡迎來電具體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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