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多久可提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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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多久可提仲裁?

一、勞動糾紛多久可提仲裁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3、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仲裁證據清單有哪些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是確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勞動權利義務和勞動爭議事實的主要依據。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2、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

3、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分配當事人各自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4、證據包括與勞動爭議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等,證據應當合法取得,並能客觀證明相關的事實。

5、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但有證據表明原件或原物由另一方當事人保存,或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原件、原物應由另一方當事人保存的,可以提供複印件或複製件。

6、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附有有資質的翻譯公司中文譯本。

7、當事人提交證據應當一式二份,並對證據材料逐一編號,列明證據清單。

8、當事人應及時提交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證據材料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9、仲裁委根據案情的需要認為有必要補充證據的,雙方當事人應積極配合。

10、對證據較多、複雜疑難案件,或經當事人同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

11、交換證據的時間、形式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可,也可以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

發生勞動糾紛之後如果雙方協商不下來,那麼是可以利用仲裁的方式來解決,但提出仲裁也是有時間規定的,一般必須要發生爭議之後的一年內提出來,並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才會受理,如果對裁決的結果有任何不服的,那麼也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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