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拖欠工資怎麼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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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拖欠工資怎麼離職?

一、因公司拖欠工資怎麼離職?

1、因公司拖欠工資需要通過正常的離職手續來進行辦理。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離職證明是由用人單位出具的,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時,離職證明要載明勞動者離職原因、離職的時間等內容。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該做什麼

1、很多單位把競業限制當作格式條款,與所有員工都簽訂,但實際上多無必要,而如果沒有在勞動合同解除前解除競業限制,則可能需承擔三個月的經濟補償。

2、沒有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作健康檢查。

在此情形下,如果後來進入其他單位的職業病崗位上班而導致職業病的,則原來的單位也可能需承擔責任。

3、沒有把税費承擔的問題約定明確。

在協議中沒有對經濟補償、代通知金的税費承擔問題説清楚,容易引發爭議。當然,從現行規定上可以推斷出收入應由員工納税,但如果不約定清楚,仍有員工可能無法理解。

4、以試用期"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勞動解除的法定事由,不是不勝任工作,而是不符合錄用條件。事實上兩者的概念完全不同,不符合錄用條件不但包括了不勝任工作的情形,還包括了道德品質、工作態度等情形,此對於用人單位而言,自主權更大。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用人單位如果長時間的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話,對於勞動者個人來説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這種情況之下的話也是需要正常的辦理離職的手續,不能夠因為用人單位方面存在着違法的行為,就不履行相關的規章制度,不辦理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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