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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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例

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例

萬某訴劉某健康權糾紛案

2012年6月9日10時30分,在北京市海淀區某路,劉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南向西左轉彎行駛,萬某駕駛自行車由西向東行駛,兩車相撞,造成萬某受傷。因劉某未按規定讓行,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劉某負全部責任。萬某的傷情經醫院診斷為腰2椎體壓縮骨折

萬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2萬餘元。劉某辯稱,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當時是因為萬某騎車造成雙方發生碰撞,其因為不明白交通事故如何處理才在事故認定書上籤的字,應該是萬某負全部責任。而且萬某主張的損失金額過高。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次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劉某負全部責任,萬某無責任,劉某雖對責任認定提出異議,但其未提供證據,故對其就責任認定提出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採信。對萬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劉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劉某賠償萬某各項損失共計16,000餘元。

判決後,劉某不服提出上訴。後在二審階段,劉某自願申請撤回了上訴,二審法院作出終審裁定:准許上訴人劉某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行。

案件分析:

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般賠償規則為: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根據雙方的過錯分擔民事責任。在案例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明確,通過事故認定書這份重要的證據,可以反映出事故的基本事實及雙方的過錯情況,故法院判決由全責方劉某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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