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管轄地如何確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管轄地如何確定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一旦訴至法院,權利人要考慮的是要到哪個法院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該類糾紛按性質屬於侵權類糾紛,因此應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就是交通事故的發生地,被告住所地就是肇事人住所地。在《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中,增加了一個管轄法院,即可以由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如權利人能夠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賠償標準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標準可以按照權利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賠償標準計算。如原告為便於自己的訴訟最終選擇在丁市起訴,但是原告認為甲市的賠償標準要高於丁市的賠償標準,因此原告可以在起訴時按照甲市的賠償標準提出訴訟請求。

因此,如何選擇管轄法院需要充分考慮權利人自身的便利,以使權利人更快地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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