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普通人的注意程度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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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普通人的注意程度標準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中普通人的注意程度標準是什麼

(一)重大過失。違反普通人的注意義務,為重大過失。如果行為人僅用一般人的注意即可預見,而怠於注意,就存在重大過失。

(二)具體輕過失。指違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的義務。如果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在主觀上已盡該種注意,即存在具體輕過失。

(三)抽象輕過失。是指違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此種過失是抽象的,不依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為標準,而以客觀上應不應當做到為標準,因而,這種注意的義務最高,其未盡注意義務的過失為抽象輕過失。

普通人的注意義務是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況下能夠注意到做為標準。對於一般人能夠在一般情況下注意到卻沒有注意,為有過失。

對機動車駕駛行為而言,由於道路交通法規對行為規則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因此,普通人的“注意程度”是對法規中明確且與駕駛技術特點非密切相關的規定應當知曉並遵守。如“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酒後開車、無證駕駛,不得在汽車存在明顯安全缺陷的情況下出車”等。

當駕駛員違反了普通人的“注意程度”要求時,就屬於重大過失;僅違反了與其駕駛技術特點密切相關的“注意程度”要求時,就構成了一般過失。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包括什麼

(一)全部責任和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該當事人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

1、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當事人無違章行為的,由過錯一方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3、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交管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4、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5、駕駛機動車發生與本車有關聯的交通事故時,當事人不立即停車,不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6、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7、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二)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當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為的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一方負事故主要責任。

(三)同等責任

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其行為在事故中作用相當的,負同等責任。當事人雙方具有以下行為的負同等責任: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且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的;

2、發生交通事故後各方當事人均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3、當事人各方均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四)不確定責任

對交通事故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責任認定的,公安交管部門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但對事故責任不作認定。

我國的交通事故的案件處理過程中,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所需要承擔的責任,以及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需要賠償受害人的數額都是不同的,在確定賠償的數額和標準的時候,一般情況下,都是需要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比例來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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