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誤工費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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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誤工費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中誤工費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中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喪失勞動能力後至恢復勞動能力這一段期間內,因無法正常勞動,而實際減少的收入。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頒佈的司法解釋:《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誤工費數額如何計算,規定得較為詳細。其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交通事故中誤工費數額的確定標準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這時誤工費需要按照受害人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這種情況一般集中於有固定工作、有勞動合同、有社會保險、有個人所得税納税證明的羣體。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這時誤工費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這種情況一般集中於自由職業者或進城務工者,但三年來的工作崗位及收入狀況很難取證證明,因此該條款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的很少。

3、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且無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的收入狀況,這時誤工費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費是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必須進行賠償的一項。具體賠償方式需要受害者出示其用人單位開具的相關證明。按照受害者礦工的基本收入進行賠償。如果受害者無固定工作的話那麼需要出示其平常工作的相關收入標準來進行賠償,如果無證明證明其工作,那麼只能按照當地城鎮平均人口工資來進行賠償。

這是對第“2”類情況的補充,因為適用第“2”類情況的證據很難取得,因此在無證據證實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時,人民法院需要按照受害人自己所陳述的工作崗位及性質,推定其相同或相近的行業,根據人民法院所在省級統計局所統計的上一年度該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予以計算誤工費。

這時存在一個問題,如果受害人無法證實自己的工作崗位及性質,人民法院在不能推定受害人所從事工作崗位相同或相近行業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省級統計局所統計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而非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來計算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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