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具勞動解除證明賠償標準是多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6W

1、用人單位是否需要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不出具勞動解除證明賠償標準是多少?

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併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怎麼辦

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沒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也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不能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税收優惠等。若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者是否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本案中,勞動者辭職,公司總經理簽字同意。屬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若勞動者欲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者是否需要賠償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支付的工資和五險一金

用人單位就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並依法繳納五險一金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勞動者無需賠償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提供勞動服務期間所支付的工資及繳納的五險一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也就是説,除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員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之後,雖然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已經解除,但用人單位有義務替員工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以及幫助員工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如果用人單位不進行配合,是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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