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案刑事附帶民事律師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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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代理詞

故意傷害案刑事附帶民事律師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山東國宗律師事務所接受趙**的委託,指派王秀娟、高**律師擔任本案受害人葉**、王**的刑附帶民事訴訟的代理人,接受委託後,本代理人詳細閲讀了公安偵查卷宗材料,研究了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和檢察機關的起訴書,向受害人及相關證人瞭解了案件情況。代理人認為,本案傷害事實是清楚的,被告人應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法律嚴肅性、體現法律公正,現發表以下意見,請法庭採納:

一、依法追究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對被害人葉**、王**的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根據公安機關的偵查和檢察機關的指控,2012年7月8日晚20時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將被害人葉**、**打傷,導致葉**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導致王**頭外傷反應,全身多處皮膚軟組織挫傷,經法醫鑑定,被害人葉**、王**傷勢程度構成輕傷、輕微傷。濰城區檢察院已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向法庭提出公訴,請法庭依法追究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故意傷害被害人的刑事責任。

二、關於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訴求的賠償項目、標準和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參照山東省統計局2012年初公佈的統計數據以及山東省人身傷害賠償標準,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提出的以下賠償項目和數額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葉**的各項經濟損失:

1、醫療費:35776.51元。這是被害人被傷害後先後在八九醫院門診、住院治療費用。

2、誤工費:12320元。被害人職業為物流公司職工,144.37元/天為其工資標準。

3、護理費:14740元。被害人受傷住院期間,被害人***一直擔任護理,被害人**職業為物流公司職工,按144.37元/天為其工資標準。

4、交通費:2000元。被害人治療受傷害所需的交通費用。

5、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天×22天=660元。

6、營養費:440元

7、傷殘賠償金:按十級傷殘主張51510元。

8、鑑定費:300元

9、精神損失費3000元

小計:120746.51元。

王**的各項經濟損失:

1、醫療費:300元。這是被害人治療費用。

2、誤工費:2200元。被害人職業為物流公司職工。

3、交通費:300元。

4、鑑定費:300元。

小計:3100元。

以上代理意見,請合議庭給予充分的考慮,予以採納。

代理人:王秀娟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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