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基礎的仲裁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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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基礎的仲裁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經濟基礎的仲裁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1、仲裁的適用範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①關於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②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仲裁法》,不屬於《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範圍,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①勞動爭議的仲裁;

②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2、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二、經濟仲裁的流程

(一)受理階段

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後,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申請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用,否則將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

2、被申請人可在仲裁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書;

3、分別做好證據材料的核對及整理工作,必要時可提交補充證據;

4、及時提交仲裁員選定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詳細寫明委託權限的授權委託書等有關材料;

5、在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申請人應主動查找其下落,並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被申請人的確切住所,否則將影響仲裁程序進行;

6、被申請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請求,則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此外,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有權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二)組庭階段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後,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申請,同時應當説明理由。若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迴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

(三)開庭審理階段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書後,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開庭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庭提出延期開庭請求,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遲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2、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享有進行辯論和表述最後意見的權利;

3、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開庭紀律。

當事人申請仲裁後,有自行和解的權利。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撤回仲裁申請。在庭審過程中,若雙方當事人自願調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調解。調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據已達成的調解協議書製作調解書,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裁決書。調解不成的,則由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共同約定的鑑定部門鑑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鑑定費用由當事人預交。

(四)裁決階段

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佈閉庭後,應進行仲裁庭評議,並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在裁決階段,雙方當事人享有以下幾項權利:

1、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仲裁庭就事實已經清楚的部分先行裁決;

2、在收到裁決書後的三十日內,當事人有權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的事項申請仲裁庭補正。

雙方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後,應當自覺履行仲裁裁決。

經濟類型的財產糾紛,一般是可以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的,在仲裁申請之中,需要闡述糾紛的發生事由、糾紛目前的狀態等,同時也需要在申請書之中明確説明自己希望獲得的經濟。提交仲裁申請的同時,還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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