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成立時間可以約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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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成立時間可以約定嗎

一、勞動合同的成立時間可以約定嗎

不可以,合同的成立時間一般為雙方簽字時,不能約定。但是合同的生效時間,當事人可以約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般來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如果沒有約定生效的時間,一般認為是以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為生效時間。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生效時間,但對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條件的限制,則以該附加條件達成時為合同生效時間。

二、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1、審查限制性條款

由於用人單位在勞動就業關係中處於較為有利的地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通常會利用這種優勢,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強迫勞動者接受,比如不合理的服務年限、苛刻的勞動紀律等條款。因此,勞動者在簽約時應當注意認真審查、推敲相關條款,全面充分理解這類條款的真實含義,並對其中的不合理甚至違法的部分提出異議,避免日後吃虧。

2、審查試用期條款

因試用期問題引發勞動糾紛也是比較常見的。法律對試用期有較明確的規定,比如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期內,試用期內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試用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合同期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合同期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等等。

3、審查工作崗位、地點條款

實踐中很多勞動爭議案件,是由於勞動合同中對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約定不明確引起的。嚴格上説,這屬於勞動條件的一個範疇,用人單位提供什麼樣的工作崗位、地點直接影響到勞動合同的履行。因此,建議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一併明確工作崗位、地點。

勞動合同成立的時間是不能約定的,但是合同的生效時間可以約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要審查具有限制性的條款,用人單位的資格,合同中試用期的條款,要了解自己的工作狀況,還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合法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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