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補充約定中可以約定多長時間的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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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的補充約定中可以約定多長時間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的補充約定中可以約定多長時間的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勞動合同期滿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是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是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工作崗位變更的;

四是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且上次招用時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已實際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

五是用人單位與初次就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指令性安置的復退軍人以及軍轉幹部隨調家屬等政策性安置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合同的類型有哪些?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3、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我國法律制度中,試用期的時間最長是6個月,可是每一份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時間長短並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所以在剛開始入職約定試用期的時候,員工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來判定公司約定的試用期時間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應要求公司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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