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權責任和僱主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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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權責任和僱主責任是什麼?

一、第三人侵權責任和僱主責任是什麼?

第三人侵權責任和僱主責任是當第三人侵權責任與僱主責任存在競合時,儘管第三人侵權責任與僱主責任是兩個分別獨立的請求權,但二者給付內容並不完全一致,如第三人未能全部滿足僱員的賠償請求時,僱員仍可要求僱主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也就是説兩種責任可以兼得。

一方面,第三人侵權責任與僱主責任系基於不同的法律關係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責任,僱員對第三人和僱主分別享有獨立的請求權,但因僱員本身過錯程度的大小不一,導致第三人侵權責任與僱主責任的給付內容並不完全相同,尤其是當第三人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小於僱主責任時,僱員並不因對第三人侵權責任的滿足從而便喪失對僱主的請求權。

另一方面,從訴訟程序的角度來看,僱員可以在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僱主與第三人之間選擇賠償主體,但為了簡化司法程序和節約司法資源,一般提倡僱員應先向作為終極責任人的侵權第三人直接求償,在第三人不能滿足其全部請求、不能承擔賠償責任或終極責任無法確認甚至第三人不能歸案時,可再轉向僱主提出請求。此時,因僱員難以完全實現債權,其依法可以就未補償完全的債權部分再向僱主提起訴訟。

二、僱主責任具體如何規定

僱主的責任包括三個方面:

1、僱工在執行職務中所受到損害,僱主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僱工在執行職務中致第三人損害,僱主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3、僱工在執行僱傭活動中,第三人致僱工損害,僱主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合夥組織僱傭的人員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僱主是當事人。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存在着侵權責任的話,必然是需要承擔相對應賠償損失的責任的,如果是存在着僱主責任的情況之下,是有可能會導致僱主責任和侵權責任相互競合。此時首先是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在不足以賠償的情況之下,由僱主承擔補充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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