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用人單位僱主責任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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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責任法用人單位僱主責任有什麼

侵權責任法用人單位僱主責任有什麼

在《民法典》生效以後,《侵權責任法》就廢止了。在《民法典》當中規定,用人單位僱主的責任有以下幾點內容:

1、若因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使得他人遭受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2、造成他人損害是由於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為的,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工作人員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多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對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問題,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需注意: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在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規定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法律規定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隨着《民法典》的生效,《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對於用人單位和僱主的責任可以參考《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一般如果工作人員是因為工作原因受傷的話,那麼用人單位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如果是工作人員故意的,那麼用人單位可以向工作人員追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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