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沒轉正被辭退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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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沒轉正被辭退有補償嗎

一、在試用期沒轉正被辭退有補償嗎

沒轉正被辭退分情形賠償:

1、屬於違法辭退的,以經濟補償為基礎支付兩倍賠償金;

2、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情形之一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3、屬於過失性辭退的,不需要支付賠償。

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支付補償的情形

試用期員工如因以下四種類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樣應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試用期員工“被迫離職”的。一般來説,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當用人單位存在某些違法情形時,勞動者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勞動關係。這種情況下,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的違法情形包括: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因用人單位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等。

第二,用人單位向試用期員工提出解約動議,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約的。試用期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的,或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如果試用期被辭退,但是認為屬於用人單位的無理由辭退情形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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