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通律師】被保險人實際的維修費超過保險公司的定損金額 - 獲得法院支持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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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成都交通律師】被保險人實際的維修費超過保險公司的定損金額 獲得法院支持難

劉先生訴稱,其於2012年6月為其所有的機動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保險,期限為一年。2013年1月21日,劉先生允許的駕駛人趙先生駕駛投保車輛在大廣高速公路行駛時,因路面積雪遇有緊急情況採取措施不當,與發生事故後停在路面等待救援的兩輛小轎車相撞,造成三車受損。此次事故經交警認定趙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車輛拖運回北京後,因與保險公司就車輛維修費用未達成一致,劉先生自行修理了車輛。因保險公司拒絕足額賠付,故劉先生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修理費9.5萬元。保險公司辯稱,對於兩輛停放在路邊的第三者車輛損失,同意賠付。但是對於趙先生主張的投保車輛損失,保險公司對金額存有異議,不同意全額賠付。

辦案思路及心得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就定損金額達不成一致的情況時常發生,被保險人實際的維修費用有時遠遠超過保險公司的定損金額。那麼,一旦保險公司的定損金額與修理廠估損的金額差異較大,被保險人又應當採取何種方法來維護自身權益呢?在此,該案承辦律師給被保險人支了幾招:首先,要注意留存手中證據,例如事故發生時的車輛受損部位照片、車輛拆解照片以及更換下來的受損部件,以便後續訴訟過程中進行司法鑑定使用。其次,要加強溝通協調,切莫糊塗墊款。車輛在修理廠進行維修後,最終的結算單據通常包括維修清單及維修費發票。部分修理廠往往僅僅列明修理項目和修理費總價款,但對於每個分項部件的價格並未明確寫明,一旦出現部分零部件的更換、修理與事故發生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情況,則難以確定保險公司應賠付金額。因此,被保險人在墊付修理費時,應當及時對維修清單進行檢查,檢查每項修理項目是否已經單獨列明,分項的修理費單價及工時費是否已經標清,從而減少不必要的麻煩。此外,如發現保險公司怠於履行核損義務,未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對保險金進行核定的情況,則被保險人除有權利主張保險金外,還可一併向保險公司主張因此受到的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劉先生所有的投保車輛實際損失,經委託的鑑定機構對車輛維修項目與事故發生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鑑定後發現,劉先生的車輛修理項目存在多處不合理,法院對交通事故與投保車輛損失之間合理部分的損失予以支持。對於合理的修理費用金額,因劉先生提交的維修費清單中無法體現出各分項維修項目的具體金額,經法院釋明,其仍無法提交,亦不申請進行價格評估。最終,法院依據保險公司根據鑑定意見書結論所作出的定損金額,確定車輛維修費為10600元。對於劉先生超出該部分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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