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損壞維修誤工費主張法院是否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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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車損壞維修誤工費主張法院是否會支持?

汽車損壞維修誤工費主張法院是否會支持

一般是不會支持的,交通事故中,無人員傷。對方負全責。修車期間,無法向對方索要誤工費,但可以主張如下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二、誤工費賠償的計算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

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綜上,如果汽車也不是什麼營運性質的機動車,就是説不存在着停運損失的話,這樣就既不能主張停運費也不能主張誤工費。而且,只撞壞機動車車身本身就不是特別嚴重的交通事故,如果對方肆意訛詐,即便自己負有主要責任也要立即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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