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員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核算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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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員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核算方法是什麼?

營業員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核算方法是什麼?

按照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如果安排勞動者在工作日加班,應首先安排其補休,補休時間不得少於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則加班工資計算標準如下: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若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不管員工是兼職或是全職,其法定節假日的工資都不得低於正常日工資的三倍,並且不能利用給員工進行調休來抵扣加班工資。若用人單位未支付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合法利益的侵犯,屬於違法行為,需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者未得到其合法的加班工資時可以先行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局舉報,並請求其用人單位予以賠償。

二、怎麼確定加班費的基數?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可以獲得三倍工資,單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在其中明確了加班費基數,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執行,若是沒有約定,可以按照集體合同中的規定執行,如果這兩者都沒有約定,按照員工的實際收入支付加班費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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