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金計算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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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違約金計算標準是什麼?

1、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對於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草案)第十六條中有如下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三倍。

3、但是在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沒有數額的涉及,數額可以雙方進行約定,以及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方法。可以參照民法中關於違約金的條款,違約金一般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原先的按月補償款構成勞動者的不當得利,應計算進用人單位實際損失),數額不應當奇大,最高不超過實際損失的120%-130%為宜。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規定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規定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但是勞動合同法對於違反競業限制應當承擔違約金的數額並沒有具體規定,這説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約定,但是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也不能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公平原則。可以約定勞動者在離職後一段時間不得到同類的公司就職。但最多不得超過兩個月,離職後原用人單位需按月向勞動者支付不能到同類單位任職的經濟補償,否則勞動者不算違約。

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的違約金偏高,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勞動者的違約程度、實際收入水平、用人單位的損失等情況綜合考慮。對於違約金約定偏高顯失公平的,仲裁委員會可以酌情降低。

我國的勞動合同的違約金約定的限制性規定中,此時是隻有兩種法定的情形,才是允許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對勞動合同的違約金進行約定的,如果是超出了法定的事項範圍的,即使是雙方之間達成合意的,該條款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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