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半年的員工辭退補償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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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半年的員工辭退補償多少?

一、不滿半年的員工辭退補償多少?

不滿半年被辭退賠償標準支付半個月工資待遇的標準來進行處理的,但如果涉及到用人單位強行辭退員工的,即員工沒有過錯時辭退的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如果員工自己違法導致被辭退則不需要賠償。

按照半個月工資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辭退員工規定有哪些?

(一)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二)根據現行《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的,如果是我國的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的,此時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及賠償金,如果是勞動者對賠償金額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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