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訴陳XX、阜新XX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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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劉XX,男,1970年11月18日生,漢族,現住阜新市細河區,無業。

劉XX訴陳XX、阜新XX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沙XX,系阜新市婦女兒童維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陳XX,男,1970年6月11日生,漢族,現住阜新市細河區,無業。

委託代理人孫XX,系遼寧XX律師。

被告阜新市XX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東XX。

法定代表人趙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張洪偉,系遼寧凱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X訴被告陳XX、被告阜新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阜細民一初字第00724號民事判決。

被告陳XX、被告XX公司均不服,向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遼09民終240號民事裁定,撤銷本院(2015)阜細民一初字第00724號民事判決,併發回本院重審。

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劉XX及其委託代理人沙XX、被告陳XX及其委託代理人孫XX、被告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張洪偉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訴稱,2015年7月6日,被告陳XX找到原告,稱自己從XX公司承包了外牆裝修工程,僱原告去幹活,日工資200元。

7月14日早上6時40分許,施工過程中吊籃脱落將原告砸傷,當時被送至阜新市中醫院救治,診斷為左脛骨多段骨折,左腓骨開放性骨折,住院15天后回家休息靜養。

陳XX給付原告醫療費15000元,其餘均由原告自行墊付。

XX公司將工程承包給無任何資質的陳XX,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現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5199.33元(醫療費總計20199.33元,扣除陳XX支付的1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誤工費26400元、護理費1443.60元、交通費150元、精神損失費10000元、第二次手術治療費20000元,合計63942.93元。

被告陳XX辯稱,1、原告應根據僱傭合同關係請求XX公司賠償其損失,因XX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單位,具有裝飾裝修相應的資質,而被告是個人,無任何資質。

2、XX公司與陳XX所簽訂的分包合同無效。

3、原被告口頭約定由原告指揮施工,施工XX全設施等全部由原告負責。

在施工過程中,原告因疏忽大意沒有考慮到鋼絲繩的長短,導致吊籃因此從空中墜落將原告砸傷,原告存在嚴重失誤,故其本人對本起事故的發生應承擔相應責任。

4、被告已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5000元。

被告XX公司辯稱,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被告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7日,被告XX公司(甲方)與被告陳XX(乙方)簽訂東市場外牆加固工程協議,約定工程地址為阜新市海州區東市場,施工內容為按照甲方要求對東市場外牆裝飾板進行加固,委託方式為人工費。

後陳XX僱傭原告劉XX等人為該工程施工,劉XX的日工資為200元。

2015年7月14日,劉XX在工作中因吊籃脱落被砸傷。

當日入住阜新市中醫醫院治療,診斷為左脛骨多段骨折、左腓骨近端骨折,住院15天,長期醫囑為二級護理,共支付醫療費20199.33元,其中陳XX墊付15000元。

阜新市中醫醫院出具出院處理意見共建議劉XX休養8周。

遼寧省XX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35128元。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東市場外牆加固工程協議、阜新市中醫醫院住院病案、診斷書、醫療費收據及費用清單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筆錄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予以採信。

本院認為,被告陳XX僱傭原告劉XX從事工程施工工作,劉XX在施工過程中受傷,陳XX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XX公司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陳XX個人,應對劉XX的損害與陳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告醫療費根據醫療費收據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書等相關證據確定為20199.33元,其中陳XX墊付15000元。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為71天(住院天數15天+建議休養時間56天),即誤工費為14200元(200元/天×71天)。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參照遼寧省XX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護理費為1443.60元(35128元÷365天×15天)。

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確定,即750元(50元/天×15天)。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確定為150元(10元/天×15天)。

關於精神損失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二次手術費,因未實際發生,本院不予支持,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五條一款六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劉XX醫療費20199.33元、誤工費14200元、護理費1443.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交通費150元,合計人民幣36742.93元,由被告陳XX、被告阜新市XX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賠償(被告陳XX墊付醫療費15000元);

二、被告陳XX、被告阜新市XX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劉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21元,由被告陳XX負擔。

(原告已預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董旭

審判員王利盟

代理審判員劉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孫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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