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臨渭區玉龍寬座酒店 - 閆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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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

陳XX與臨渭區玉龍寬座酒店,閆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民事判決書

    (2020)陝0502民初3472號

    原告:陳XX,女,漢族。

    委託訴訟代理人:田雄濤,陝西哲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唐X,陝西哲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臨渭區XX酒店(下稱XX酒店)。

    經營者:吳XX,男,。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X,陝西XX律師。

    被告:閆X,男,漢族。

    原告陳XX與被告XX酒店、閆X提供勞務者受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田雄濤、被告XX酒店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X、閆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XX酒店賠償原告醫療費111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80元、營養費880元、誤工費12000元、傷殘賠償金7219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鑑定費1800元,共計94274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系被告XX酒店員工,2019年12月31日晚上9時,原告在被告酒店上班過程中,被酒店客人用茶壺劃傷右手背部,後原告在渭南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16天,花費醫療費34374.64元,被告酒店已支付原告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原告出院後花費醫療費1118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

    被告閆X的答辯意見:我當時在酒店喝多了,都記不清了,對我喝多了導致原告受傷無異議。

    被告XX酒店的答辯意見:對原告在被告酒店提供勞務期間受傷無異議,造成原告受傷的直接侵權人是被告閆X,為避免浪費司法資源,應判決由被告閆X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其所服務的包間內客人二次吵鬧後所遭受的人身損害,原告明知包間內發生爭吵隨時有危險發生,沒有注意安全及自我防範,原告自身明顯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其損失的同等責任。原告在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被告已支付。對原告主張的賠償意見為醫療費按票據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已支付,營養費不認可,誤工費按照90天每天70元計算,傷殘賠償金按照農村標準乘以20年乘以10%再乘以50%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認可2000元,鑑定費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原告陳XX系被告XX酒店的員工。2019年12月31日晚9時許,被告閆X單位人員在被告XX酒店包間內聚餐,在聚餐過程中因就餐人員發生爭吵,包間內人員相繼離開包間,包間內僅一桌還有人員繼續就餐,原告陳XX作為該包間服務人員進入包間內收拾另兩桌餐後的碗筷餐具,在此期間前面發生過爭吵的人在包間門外又與包間內就餐的人員發生爭吵,原告陳XX在包間內被在爭吵過程中被告閆X摔碎的玻璃水壺碎渣傷到手。事故發生後,原告陳XX於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16日以“劃傷致右手背部疼痛出血1小時”之主訴在渭南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16天,出院期間所花的相關醫療費均由被告XX酒店支付。出院後原告於2020年5月23日門診費花費1118元。本案在審理中,經本院委託,陝西公正司法鑑定中心對原告陳XX的傷殘等級、誤工期限進行鑑定,作出陝公正司鑑[2020]臨鑑字第542號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1、陳XX右手損傷屬十級傷殘;2、陳XX誤工期為120日。並花費鑑定費1800元。

    另查:原告陳XX在被告XX酒店8月至12月月工資分別為:2187元、2290元、2478元、2185元、2245元。被告XX酒店在原告陳XX住院期間向為其聘請的護工支付了500元,該筆費用為原告陳XX住院期間護工為其購買一日三餐的費用。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公民報警受理、處理情況登記表、渭南市中心醫院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案、費用清單費用、司法鑑定意見書、票據、中國農業銀行交易明細清單、商品房買賣合同結婚證、身份證、户口本、工資表等證據及原、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意見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原告作為被告僱傭的員工,在為被告提供勞務時,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應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被告XX酒店作為僱主,在有客人發生醉酒爭吵事件中對服務人員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及提醒義務,應當對原告的損害承擔80%的責任。原告陳XX在勞務過程中,對二次發生的他人與包間內人員爭吵存在不XX因素的安全隱患也沒有盡到安全注意及自我防範義務,因此應當對自己造成的損害承擔20%的責任。本案的案由為提供勞務者受損害責任糾紛,原告在本案中不主張被告閆X賠償,是其對自己民事訴訟權利的自願處分,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醫療費1118元、鑑定費1800元,證據確實充分,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庭審原告認可被告XX酒店在住院期間支付了其就餐費用,故對此主張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營養費,未提供有加強營養的醫囑,對此主張不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誤工費,根據其提供的工資明細中月平均工資標準為2277元,依據司法鑑定誤工期限為120天,即誤工費為9108元(2277元×120天/30天)。原告十級傷殘,殘疾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支出標準計算,即殘疾賠償金為72196元(36098元×20年×10%)。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0元。上述損失共計89222元的80%為71377.6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臨渭區XX酒店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原告陳XX各項損失共計71377.6元。

    二、駁回原告陳XX其餘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58元,減半收取1079元,由原告陳XX承擔262元,由被告臨渭區XX酒店承擔81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陝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崔玲

    二0二0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高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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