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X與朱XX、楊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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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原告)胡XX,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胡XX與朱XX、楊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張星海,黑龍江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金X,黑龍江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XX,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XX,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

上訴人胡XX與被上訴人朱XX、楊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法院(2015)牡東民初字第1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10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胡XX委託代理人金X,被上訴人朱XX、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胡XX原審訴稱,2014年5月1日,被告朱XX僱傭原告胡XX在其分包的牡丹江XX公司承建的牡丹江市東安區江南開發區五洲國際商貿博覽城XX從事木工工作,工資按件計算。2014年5月23日8時許,因工地租用的舊梳齒機故障,胡XX用吹風機清理機器時,被梳齒機上飛出的齊頭鋸護蓋絞傷手部。胡XX受傷後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零九醫院進行救治,診斷為右手機器絞傷,住院80天,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均由被告支付。2014年9月2日,原告胡XX經牡丹江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結論為胡XX右手食指、環指、小指缺如,傷殘七級;醫療終結期為傷後三個月;傷後需一人護理8周;傷後需增加營養30日;其傷殘七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原、被告多次協商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故原告胡XX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胡XX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鑑定費共計189741.22元;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被上訴人朱XX、楊XX原審答辯稱,1.被告朱XX與牡丹江XX公司五洲國際商貿博覽城工程項目部簽訂木方指接合同書,牡丹江XX公司建新分公司將在牡丹江市東安區江南開發區五洲國際商貿博覽城XX從事木工的工作分包給朱XX,所以該案件中不應當只起訴朱XX,還應追加上述單位為被告,共同承擔連帶責任;2.原告胡XX自身違規操作,造成嚴重後果,自身承擔大部分的責任,且精神撫慰金不應給付;3.原告胡XX自行做的鑑定二被告並不知情,故不予認可,鑑定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4.原告胡XX住院期間掛牀兩個月,期間產生的費用應其自行承擔,且胡XX用藥不當,金嗓子喉寶等藥物與本案無關,應由其自行承擔費用;5.胡XX是農村户口,應當按農村標準計算;6.營養費是指胃腸方面疾病可以給付,住院期間二被告已經給付5000元伙食費,故不應再承擔;7.原告胡XX主張的誤工費過高;8.住院期間被告護理了原告一週時間。

原審法院認定,原告胡XX自2014年5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朱XX,在牡丹江市東安區江南開發區五洲國際商貿博覽城XX內從事木工加工作業工作。2014年5月23日8時許,胡XX使用梳齒機加工木方時,在未關閉梳齒機電源的情況下,手持風槍向梳齒機內部進行吹風除塵操作,導致右手絞入梳齒機內受傷。胡XX受傷後被送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零九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手機器絞傷,共計住院80天,醫療費15446.12元由二被告支付,此外,二被告另給付胡XX賠償款共計人民幣12000元,二被告系夫妻關係。2014年9月2日,牡丹江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司法鑑定所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1.胡XX右手食指、環指、小指缺如,傷殘七級;2.醫療終結期為傷後3個月;3.傷後需一人護理8周;4.傷後需增加營養30日,費用以實際合理發生為準;5.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胡XX支付鑑定費3400元。原告胡XX系農業户口,户籍地為山東省臨清市XX,胡XX於1993年末在海林市XX購買房屋居住,其受傷前在被告處從事木工加工工作,無固定收入。胡XX受傷期間由兒子胡XX護理,胡XX無固定職業及收入。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原告胡XX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到傷害,要求二被告賠償損失引發的糾紛,故本案案由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關於二被告是否應對原告胡XX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原告胡XX與被告朱XX系僱傭關係,胡XX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到傷害,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應當由被告朱XX承擔賠償責任,但胡XX是在未關閉梳齒機電源的情況下,手持風槍向梳齒機內部進行吹風除塵操作,導致右手絞入梳齒機內受傷,因此,胡XX對其受到的損害自身具有過錯,屬重大過失,應當承擔50%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本案被告朱XX、楊XX系夫妻關係,對原告胡XX的損害賠償屬夫妻共同債務,故本院對原告胡XX要求二被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於原告胡XX的賠償數額的認定:1.關於原告胡XX主張的誤工費10198.50元,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本案中,原告胡XX受傷前在被告處從事木工加工工作,無固定收入,結合鑑定結論胡XX的醫療終結期為傷後三個月,參照2013年黑龍江省製造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9668元,本院確定原告胡XX的誤工損失為9917元(39668元÷12個月×3個月),超出部分不予支持;2.關於原告胡XX主張的護理費7566.72元,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本案中,原告胡XX受傷期間由兒子胡XX護理,胡XX沒有固定職業及收入,參照2013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9320元,結合胡XX傷後需一人護理八週的鑑定結論,本院確定胡XX的護理費為7566.72元(49320元÷365天×56天×1人);3.關於原告胡XX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本案中,胡XX共計住院治療80天,胡XX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應屬合理,本院對此數額予以確認;4.關於原告胡XX主張的營養費600元,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結合胡XX傷後需增加營養30日的鑑定意見,其按照每天20元標準主張的營養費600元屬合理範圍內,本院對此數額予以確認;5.關於原告胡XX主張的殘疾賠償金156776元,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本案中,胡XX雖為農業家庭户口,但其在城鎮購買房屋居住並以城鎮務工為收入來源,故應按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結合胡XX傷殘七級的鑑定意見,參照2013年黑龍江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元計算,本院確定胡XX的殘疾賠償金為156776元(19597元×20年×40%);6.關於原告胡XX主張的精神撫慰金10000元,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本案中,根據胡XX的傷殘程度、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確定胡XX的精神撫慰金為8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7.關於原告胡XX主張的鑑定費3400元,本院認為,胡XX申請司法鑑定屬於傷後為確定各項賠償數額及進行訴訟所產生的合理支出,但其申請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與本案爭議焦點無關,對此項鑑定費700元予以扣除,故本院確定胡XX的合理鑑定費為2700元。綜上,原告胡XX的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86759.72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原告胡XX在受僱於被告朱XX期間,從事僱傭活動時受到傷害,朱XX對胡XX的損害應當按照50%的比例承擔93379.86元賠償責任,關於被告已支付的醫療費人民幣15446.12元,因其應按上述比例承擔7723.06元賠償責任,故對此數額應予以扣除,此外,扣除被告另行給付原告的賠償款12000元,本院確定被告朱XX、楊XX還應賠償胡XX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鑑定費共計人民幣73656.80元。原告胡XX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違規操作機器具有明顯過錯,其應按50%的比例自行承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朱XX、楊XX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胡XX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鑑定費共計人民幣73656.80元;二、駁回原告胡XX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095元,減半收取2047.50元,由原告胡XX負擔人民幣1226.80元,被告朱XX負擔人民幣820.70元。

宣判後,原審原告胡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胡XX上訴請求及理由,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或依法改判;2.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理由: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程序有誤,適用法律不當。原審審理過程中,圍繞第1項爭議焦點即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進行舉證時,被上訴人提供其與牡丹江XX公司五洲工程項目部簽訂木方指接合同書一份,意在證明應將牡丹江市XX公司作為被告,一審法院以該份證據與案件無關為由不予確認。上訴人認為,本案訴訟主體出現此證據後發生改變,被上訴人作為自然人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應將牡丹江市XX公司追加為被告。

被上訴人朱XX、楊XX答辯理由,請求維持原判。請法院按規定辦理,該我承擔的我可以承擔。

本案爭議的焦點:1.原審審判程序是否合法;2.原審認定事實是否有誤。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供新證據。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陳述,結合一審訴請主張,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胡XX與被上訴人朱XX、楊XX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上訴人胡XX在勞務過程中自身受到傷害,主張損害賠償,本案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上訴人上訴稱,“原審因被上訴人朱XX、楊XX舉證證據2《木方指接合同書》後,本案訴訟主體發生改變,被上訴人作為自然人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應將牡丹江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集團)追加為被告”,其上訴理由不成立,上訴人胡XX原審對《木方指接合同書》質證意見為“承攬加工合同,被告朱XX、楊XX作為承攬方,應當自行承擔承攬期間的民事責任”,原審意見與上訴理由觀點相悖、相互矛盾。被上訴人朱XX與XX集團之間簽訂的《木方指接合同書》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情形,另,上訴人也未向法庭提供被上訴人朱XX不具備簽訂合同資質的證據,因此,雙方之間承攬關係成立,被上訴人朱XX作為自然人具有僱傭用工主體資格。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22元,由上訴人胡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於堯

審判員周XX

審判員張繼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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